2007年6月2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二版:实话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维护公平正义的精彩“细节”
黄连

  浙江在全省法院系统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,细化到了不仅明确案件质量评查范围包括各类案件的程序、实体及法律文书的质量,还明确了评查方式、差错评定和责任承担以及奖惩等问题。案件质量差错的分类和认定标准更是从案件审理的程序到实体,再到法律文书的制作等进行了非常细致的规范,并对从书记员到主审人再到审判长、审核人出现过错后所要承担的相应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。对此,法官们觉得,审一个案子,就像是考一次试(6月19日《浙江法制报》)。
  确实,审案就是考试,考的是司法的理念和业务的水平。
  为什么这么说?实际上,案件质量评查是法院内部监督的一个重要内容和载体,是对已裁判、执行的案件各环节的程序及实体处理情况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,目的是及时地评查案件审理是否公正和高效,杜绝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,从而增强审判人员的责任心,提高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,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。
  从报道来看,这样一个案件质量评查制度,已经给法官们带来了压力。这当然不是说法官们的素质有无法胜任之虞,而是说,评查制度对法官们的要求更高了。这一方面体现在案件质量评查的制度更规范,另一方面则体现在评查方式的更客观。因为案件质量并不仅仅体现在案件最后的结果上,它还受审理程序、法律文书甚至法官的一句话等许多因素的影响。
  公平正义,是我们这个社会追求的崇高的价值目标。胡锦涛总书记6月25日在中央党校发表的重要讲话中指出,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,弘扬法治精神,维护社会公平正义。这再一次表明了我们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坚定决心。
  然而,公平正义毕竟是一个“宏大叙事”。要维护它,还需要我们从一个个具体的细节加以“描述”。
  浙江省高院出台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,就是其中一个精彩的“细节”。如果我们能够在细节上“描绘”得更具体形象、“刻画”得更生动感人,那么,“文章主题”的揭示也就更有深度和力度。这一套案件质量评查制度,当然不只是为了杜绝一个错别字、减少一句不正确的表述,而是希望从一个个细节抓起,力促法官秉持公正司法的理念,提高法治意识,强化法律素养,从而达到职业操守与业务水平的“比翼齐飞”。借用省高院审监庭副庭长陆永棣的话说就是:“案件质量评查就是对审判整个流程进行监控,此次统一规范的终极目的就是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,努力做到‘不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因为没有关系而打不赢官司’。”